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
张文柱
容城县众合拉链厂
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
法定代表人杨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被告容城县众合拉链厂。住所地容城县大河镇。
负责人张志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城县众合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79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路立军
审判员:王红艳
书记员:胡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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