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丁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94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9,37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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