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陶尚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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