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腾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凤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李为强。
原告苏州腾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腾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腾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9.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89.93元,由原告苏州腾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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