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舞之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晶,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俪薇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苏州舞之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俪薇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舞之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舞之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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