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苏之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汤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佳斌,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苏之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苏州苏之斋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州苏之斋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苏之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陈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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