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殷少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强,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丈夫。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少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生,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奈威特公司)诉被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芳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茵奈威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星、曹建强、九芳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少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生、王京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九芳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茵奈威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星、曹建强、九芳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少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茵奈威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2.判令九芳公司返还茵奈威特公司加工款人民币8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茵奈威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合作协议》于九芳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解除。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九芳公司根据茵奈威特公司提供的机器设计草图及《投资报告书》要求,加工中药自动化配方机20台及相关配套设备,交付期限为2016年11月底。根据约定,茵奈威特公司向九芳公司先期支付了800000元加工款。但到期后,九芳公司加工的产品因单机尺寸、下料支线输送配件、检测器结构等关键部分不符合要求,未能调试成功,导致至今未能按约定交付加工标的。茵奈威特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茵奈威特公司履行了支付加工款义务,九芳公司理应按约定交付加工成果,现由于九芳公司违约,造成茵奈威特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约定“由于乙方因加工、设备采购、材料不符、安装调试等情况而产生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九芳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茵奈威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双方之间建立的并非加工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和劳务关系并存的法律关系。九芳公司的义务已经完成,并经茵奈威特公司确认。茵奈威特公司要求九芳公司返还所谓“加工款”无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茵奈威特公司还应支付九芳公司相应的费用和约定的收益。并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茵奈威特公司支付从签订协议之日2016年7月26日(这天支付100000元)到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收益和费用(房租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具体金额详见明细)暂计452443元;2.判令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搬走之日止的费用,按每月10000元计算(签合同时口头约定租金10000元,);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下旬,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九芳公司将成套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经双方确认结算,茵奈威特公司之前支付了代收代付费用600000元,成套设备的成本费用为797105元,故茵奈威特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又支付200000元,扣除代付的成本费用后,尚余2895元。嗣后,茵奈威特公司称要改进成套设备,一直利用九芳公司的车间,让九芳公司提供协助,成套设备也一直放置在九芳公司车间。茵奈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曹建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于2017年6月6日取得了中药饮片配方分装设备、中药饮片智能配方系统、中药饮片配方机组合等专利。双方确认结算至2018年5月31日,茵奈威特公司按约定应支付九芳公司收益和费用为372443元。但茵奈威特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一直未能将成套设备运走。对于应付费用,茵奈威特公司虽然予以认可,但因股东之间的矛盾,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7月5日,茵奈威特公司申请以简易方式注销该公司,但九芳公司在网上提出异议,致使注销未能成功。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茵奈威特公司按约定应当支付占用车间租金80000元(每月10000元)。特别是,九芳公司原租用的场地因政府统一规划,必须搬迁,九芳公司于2018年9月中旬将自己的全部设备设施搬到金桥工业区,但因茵奈威特公司的成套设备放置在车间内,九芳公司不得不继续租用该车间,支付不必要的租金。上述费用合计452443元,茵奈威特公司不仅不付款,还恶意诉讼,故九芳公司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针对九芳公司的反诉,茵奈威特公司答辩称九芳公司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2016年7月双方有合作协议,九芳公司获取收益的前提是其完成劳动成果,以成本价20%作为收益。九芳公司陈述茵奈威特公司是自己在加工,其只是承担辅助工作,这个说法不予认可,如果该说法成立,何来20%的利润点。九芳公司所称的每月租金10000元的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约定。
经审理查明,茵奈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曹建强与案外人戴一民曾于2015年12月18日欲以个人名义与九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签订。2016年7月,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茵奈威特公司向九芳公司提供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机的设计思路,提供六个不同特性饮片组成的样机视频以及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投资报告书等技术性文件资料,茵奈威特公司作为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专利技术申报所有人,与九芳公司开展合作,硬件设备;为开发市场,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机成套设备,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九芳公司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任务1、完成一条单80个品种合成20组成套硬件设备配置流水线;2、下料支线输送机1台、主线输送机1台、集料器1台、检测器1台、分料器1台;3、完成19组电器控制箱、电线、电器安装与气管接口集成安装;4、完成主支线平台、楼梯、层面结构与支架;5、完成移动式加料梯1台、520规格制袋机2台(含输送带)、翻斗式加料机1台、打标机1台、打标机架、输送;6、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标配供货期限以定金到帐之日起120天内交货,并交付茵奈威特公司配合软件调试工作……8、在进行项目实施前,先行自作设备草图、加工图……;茵奈威特公司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任务1、配合九芳公司完成自作设备草图;2、7月20日,茵奈威特公司委托戴一民先行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转帐支付100000元启动资金给九芳公司收款人梅东华;3、完成计算机硬件、软件配套事项;4、9月15日,茵奈威特公司委托戴一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转帐支付500000元资金给九芳公司收款人梅东华,用于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的采购、加工、安装等事项;九芳公司收益,茵奈威特公司承诺由九芳公司完成制作自动化配方配套设备的成本价格乘以20%结算;违约责任,茵奈威特公司负责……九芳公司负责硬件定制、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由于加工、设备采购、材料不符、安装调试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时间延迟、材料报废、重新加工等情况而产生经济损失,九芳公司承担责任;合同还约定开工日期7月20日,完成日期11月份。嗣后,茵奈威特公司向九芳公司付款,曹建强于2016年10月确认九芳公司共收到茵奈威特公司款项600000元。九芳公司收到款项后按照约定自行采购了部分设备、配件等,另有部分设备、配件则由曹建强自行向不同企业订购并指令九芳公司付款(涉及金额291896元);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购买配件的费用合计797105元,因费用已超出已付款项,茵奈威特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又支付九芳公司2000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曹建强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17年6月6日,曹建强取得中药饮片配方单机、中药饮片配方分装设备、中药饮片配方机组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又查明,中药饮片配方机现存放于九芳公司车间。庭审中茵奈威特公司称双方签合同时其将《中药饮片配方投资报告书》(庭审中已质证)交与九芳公司,而九芳公司未能按报告书要求生产出合格的机器,九芳公司也未能按期交货。九芳公司则称,该机器是由茵奈威特公司自行加工,茵奈威特公司也未曾将报告书交与九芳公司。
审理中,茵奈威特公司坚持要求九芳公司返还加工款800000元,不主张返还设备、零件及赔偿损失。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中药饮片投资报告书、照片、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项目收入清单、项目成本清单项目资金余额汇总表(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为止)、项目进货清单(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销售合同、产品买卖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发票联、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焦点一: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何种法律关系。茵奈威特公司认为《合作协议》实则是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九芳公司则认为其与茵奈威特公司建立的是一种合作关系和劳务关系并存的法律关系,包括提供劳务、场地租赁等。本院认为,尽管协议的台头是合作,但从协议内容看,茵奈威特公司提供设计思路,提供六个不同特性饮片组成的样机视频以及投资报告等技术性文件资料,九芳公司不仅有“完成一条单80个品种合成20组成套硬件设备配置流水线、完成19组电器控制箱、电线、电器安装与气管接口集成安装、在进行项目实施前,先行自作设备草图、加工图等等”的义务,还应负责硬件定制、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若因加工、设备采购、材料不符、安装调试等方面导致时间延迟、材料报废、重新加工等情况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九芳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享有的权利是获取完成制作自动化配方配套设备成本价格20%的收益;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茵奈威特公司提出要求包括品种、数量、规格等,九芳公司根据要求完成中药饮片配方机的加工制作并获取报酬,故本院认定双方建立的一种承揽关系。九芳公司称其仅仅是提供辅助性劳务、提供场地,茵奈威特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租金,无证据证明,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九芳公司据此要求茵奈威特公司承担房租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二:本案属加工合同还是属于定作合同。所谓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者大部分材原材料,承揽人收取的报酬基本为加工费。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产品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从协议约定看,茵奈威特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9月15日应当支付九芳公司600000元,该费用明确是专门用于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的采购、加工、安装等事项;实际履行过程中,采购共花费797105元,而茵奈威特公司又按差额支付了200000元,且其中部分原材料均是根据茵奈威特公司的指令去采购,茵奈威特公司所付款项属委托九芳公司采购;九芳公司的收益是完成制作自动化配方配套设备成本价格的20%,并未包含原材料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九芳公司应当对材料报废等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原材料属九芳公司提供,则九芳公司无需对原材料报废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院认定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机成套设备的原材料系由茵奈威特公司委托九芳公司代购,原材料属茵奈威特公司所有。综上,本院认定茵奈威特公司与九芳公司签订的协议系茵奈威特公司付款给九芳公司代为采购设备、零件,九芳公司根据茵奈威特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进行加工,并获取加工费的加工合同。
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机成套设备现存放于九芳公司,至今未进行调试、验收,九芳公司无法完成交付义务,茵奈威特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确认于九芳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的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属加工合同,中药饮片自动化配方成套设备的设备、零件属茵奈威特公司提供,所有权属茵奈威特公司所有,茵奈威特公司有权要求九芳公司返还并赔偿损失,现茵奈威特公司却要求九芳公司返还购买设备、零件的款项797105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茵奈威特公司实际付款800000元,九芳公司应将剩余款项2895元予以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本诉原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间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
二、本诉被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895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茵奈威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757元,本诉被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4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九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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