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莹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何艳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莹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澳公司)与被告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雅塔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2018年4月25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6月7日,被告雅塔公司提起反诉。2018年8月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莹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雅塔公司支付货款1,422,346.71元;2.雅塔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422,346.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由雅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约定雅塔公司向其采购钢化内置百叶玻璃及配件;数量按实结算,预计成品玻璃为8,000㎡;等等。合同签订后,莹澳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向雅塔公司交付约定产品。2017年3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3月3日雅塔公司尚欠货款总额为2,922,346.71元。之后雅塔公司陆续汇款支付了1,500,000元,另交付支票3张共计1,500,000元。但3张支票未获承兑,因此,雅塔公司尚余1,422,346.71元未付,莹澳公司催讨未果,提起诉讼。
雅塔公司辩称,一、莹澳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随货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相应证书,货款应当扣减实际市场价之差额。系争货物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百叶窗损坏、未安装滑块、百叶卡死、滑块脱落等问题,根据业主苏州旭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茂公司)反映,目前已发生200多户小业主要求维修的情况,但莹澳公司均未答复。二、业主旭茂公司指定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责系争百叶玻璃产品的安装,而该两家公司分别向雅塔公司发函要求维修系争产品。2018年4月4日,业主向雅塔公司发函告知百叶维修进展,要求雅塔公司承担百叶窗维修费用196,400元以及后续维修费用700,000元,上述费用将在雅塔公司与业主旭茂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将会给雅塔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雅塔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莹澳公司返还承担维修费用并减少货款。
莹澳公司发表补充意见为:系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合同约定。1.直至本案起诉前,雅塔公司从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提出过质量异议,莹澳公司也从不知晓所谓业主的投诉。2.系争产品系由雅塔公司负责安装,即便确实发生业主投诉,也可能是安装等原因所造成。3.雅塔公司的付款开票行为,也可以证明系争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雅塔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莹澳公司支付维修费196,400元;2.减少雅塔公司货款200,000元;3.受理费由莹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由莹澳公司按约向其供应双钢内置百叶玻璃、双钢中空内置百叶玻璃等产品及相关配件。莹澳公司交付产品后,产品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2017年9月26日,业主旭茂公司函告雅塔公司称,洋房所有2层挑高未安装滑块、高层出现百叶卡死、飘窗百叶滑块脱落等质量问题,要求雅塔公司3日内维修完毕。2017年9月30日,旭茂公司再次函告雅塔公司称,雅塔公司未回函,亦未履行维修义务,旭茂公司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雅塔公司承担。2018年4月2日,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函告雅塔公司称,系争工程出现洋房2层挑高未安装滑块、高层出现百叶卡死、飘窗百叶滑块脱落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其根据业主要求履行代付款义务,要求雅塔公司应尽快自行对供应的内置百叶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拒绝配合维修,业主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费用将由雅塔公司承担。2018年4月4日,旭茂公司再次函告雅塔公司称,旭茂公司已经委托苏州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了部分维修,共产生费用196,400元,因雅塔公司迟迟拒绝维修,旭茂公司将委托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目前费用合计700,000元。由于相关费用将在雅塔公司与业主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将会给雅塔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雅塔公司提起反诉,同时提出鉴定申请,要求:1.对莹澳公司交付的产品及相关配件质量是否符合《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2.对莹澳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通过3C认证进行鉴定;3.对系争货物在交付时的市场价值经行评估;4.对系争货物的维修成本进行评估测算。
莹澳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系争货物已经通过了雅塔公司验收,莹澳公司从未收到雅塔公司提出的任何质量异议,雅塔公司举证的业主通知也从未通知过莹澳公司,莹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因雅塔公司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投诉。
莹澳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莹澳公司提供的产品为钢化内置百叶玻璃,主体为玻璃,配件为边框、百叶、绳索和磁控材料等,安装由雅塔公司负责;
2.苏州莹澳(对账清单)汇总表,证明双方对账后,雅塔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3月3日的欠款总额为2,922,346.71元;
3.支票3张,雅塔公司于对账后向莹澳公司交付3张面额均为500,000元的支票,出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其中8月30日支票遭到退票,另两份支票是因雅塔公司称其账户内无足额款项,如果兑付会遭受罚款,要求莹澳公司暂缓兑付,故莹澳公司未予兑付。
雅塔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雅塔公司负责玻璃的安装,而莹澳公司负责滑块的安装,系争产品的质量问题均于滑块安装后才能发现。对于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雅塔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业主旭茂公司告知函3份,2017年9月26日、2017年9月30日、2018年4月4日旭茂公司三次向雅塔公司发函并附维修问题清单以及维修明细表、更换明细表,证明莹澳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超过200家小业主进行投诉,莹澳公司已经违约;业主旭茂公司要求雅塔公司进行维修,目前已经产生维修费196,400元,预计剩余维修费为700,000元;
2.告知函2份,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4月2日向雅塔公司发函要求就内置百叶工程进行维修,证明系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莹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2均系案外人向雅塔公司发送,雅塔公司从未告知莹澳公司。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所涉产品系莹澳公司供应;即便确实系莹澳公司供应,也无法证明产生问题的原因是玻璃的质量不合格;而且,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雅塔公司主张的196,400元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10月14日,雅塔公司(需方、甲方)与莹澳公司(供方、乙方)就苏州旭辉香格里拉项目签订《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品种为双钢内置百叶玻璃和双钢中空内置百叶玻璃;数量预计成品玻璃为8,000㎡,最终数量按乙方实际交付的货物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计算;双钢内置百叶玻璃、钢化内置百叶玻璃单价分别为340、395;配件要求为玻璃、边框、百叶、提升绳、转向绳、磁控材料、塑料件;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供方需提供相关3C资料、相关的检测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合格证;质保期五年,自项目集中交付完成之日起计;送货地址为甲方工厂及项目工地;乙方货到甲方指定现场后,甲方按货物的百分比抽查数量、质量,不足数的按批次抽查的最小数量结算,同时对型材厚度公差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外观、手观、眼观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最短时间内补齐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8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在10日内将质量完好的材料补给甲方,如过期未补,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交货时发现数量、破损及外在缺损等问题,供方必须在10天内给予解决,如有异议,需方需书面提出,与供方达成处理意见,否则供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服务质量引起小业主群诉,即判定乙方违约(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鉴定的非产品本身原因除外);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满足该协议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若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服务质量引起小业主群诉,即判定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等等。
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雅塔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付款50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付款300,000元。
2017年3月8日,雅塔公司签署《苏州莹澳(对账清单)汇总表》,确认截至2017年3月3日总欠款为2,922,346.71元,该汇总表尾部手写注明2017年1月23日付500,000元、1月26日付300,000元,欠2,122,346.71元。
2017年6月3日、2017年7月14日,雅塔公司再次付款共计700,000元。2017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雅塔公司分别开具三张支票,收款人均为莹澳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000元。莹澳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将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的支票提示付款,遭到退票,另二张支票莹澳公司未进行提示付款。审理中,雅塔公司确认实际向莹澳公司付款总额为1,500,000元。因雅塔公司尚欠1,422,346.71元未付,莹澳公司遂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雅塔公司已经向莹澳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3月3日的总欠款为2,922,346.71元,扣除本案双方已经确认的雅塔公司总付款1,500,000元,雅塔公司尚余1,422,346.71元未付。结合双方的本诉及反诉的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系争货物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莹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维修费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系争货物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内置百叶玻璃成品供货合同》对货物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雅塔公司应于货到现场后对型材厚度及表面质量经行验收检查,同时按百分比抽查数量、质量,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本案中,自双方2015年10月开始履行合同至本案诉讼,已超2年,即便自雅塔公司2017年3月8日确认欠款至本案诉讼,也近1年。期间,雅塔公司未向莹澳公司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而是进行多次付款、确认欠款并签发支票,上述行为,均可视为雅塔公司已经确认系争货物符合合同约定。雅塔公司现辩称系争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不符合3C标准,不仅超出质量异议期,也早已超出合理期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雅塔公司辩称业主及案外人提出质量异议,本院认为,即便业主及案外人提出过异议,其相对方均系雅塔公司,并非莹澳公司,雅塔公司未及时向莹澳公司主张,系雅塔公司自行放弃权利,应当视为认可系争产品质量,并无法证明供货质量不合格;退一步而言,业主最早向雅塔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此时也已经超出雅塔公司与莹澳公司之间有关系争货物验收的合理期间,无法证明雅塔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
综上,本院对雅塔公司关于系争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雅塔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雅塔公司未按约向莹澳公司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莹澳公司要求雅塔公司支付货款1,422,346.71元及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雅塔公司反诉要求减少货款2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莹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维修费损失,对于雅塔公司主张的已发生的维修费损失196,400元,本院认为,系争产品虽仍处于保修期内,但根据合同约定,如产生质保事项,雅塔公司应当通知莹澳公司进行维修。本案中,雅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通知莹澳公司履行质保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莹澳公司拒绝履行质保义务。从雅塔公司提交的业主及业主代表函件可见,业主系因雅塔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另请他人,因此产生的维修费损失,雅塔公司应当自行负担,现雅塔公司要求莹澳公司负担,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尚未发生的维修费用,雅塔公司应当在维修事项出现后及时通知莹澳公司进行维修,届时如若产生维修费损失,雅塔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莹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2,346.71元;
二、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22,346.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01元,由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23元,由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萍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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