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莹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何艳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XXX号南楼403-1室。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莹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
存款1,422,34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雅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34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瑛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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