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俊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彩云,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宝(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宝田,董事长。
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丽宝(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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