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迈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XXX号一能科技园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朱安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俊硕静电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甘国诚,台湾地区居民,1966年1月2日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达路XXX号楼一楼。
申请人苏州迈威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俊硕静电包装(上海)有限公司、甘国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俊硕静电包装(上海)有限公司、甘国诚名下价值人民币1,356,558.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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