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迈思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德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栋,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卓,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迈思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迈思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迈思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李 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