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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16,732.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6,732.5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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