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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逸趣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祥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苏州逸趣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邓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祥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钱仓路XXX号29C室。
  申请人苏州逸趣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祥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逸趣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8,499.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298,499.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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