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征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保安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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