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钱到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钱到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2月11日苏州钱到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钱到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钱到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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