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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攀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宗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攀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146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87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攀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调解结案,且上海攀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875.4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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