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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郝某、杨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施以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志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杨某、江志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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