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志军,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春平,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黄庆峰,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军与被告李春平、黄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志军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春平、黄庆峰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志军以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春平、黄庆峰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苏志军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龚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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