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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福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男,1981年4月14日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04145031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湖上乡湖上村岭美38号安溪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大西冲社区深业睿城小区E4栋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102门面,采用撬门进入的方式,盗得店内现金1200元。

2018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金沙北路907号二楼星扬网络会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3.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害人杨贤平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3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苏志福苏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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