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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席禄,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陈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被告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董  杰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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