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情红,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席禄,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陈海东,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苏情红诉被告张龙、被告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苏情红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情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董 杰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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