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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才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茂检公一诉刑抗〔2017〕2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2017)粤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才故意杀人案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判决,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出刑事抗诉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被告人苏才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对社会有极大危险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苏才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预谋性,为达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前故意用刀子刺破主副驾驶室安全气囊,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见其犯罪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判处死刑。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点“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等”的有关规定,本案综合被告人苏才的自首情节,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量刑可以适度从轻,但仍应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原审判决依据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系量刑不当。首先,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出有因,但不属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重大过错的情形。其次,原审判决查明:被告人苏才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7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点“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据此两点,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该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不足。以上两点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两点进行减轻处罚,属于量刑不当。

3.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被告人有两处居住用房,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虽然判决前已向法院支付37000元赔偿款,但根据赔偿金额及其个人经济能力,被告人不属于积极赔偿,并且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为青壮年,是家庭的生活支柱、经济主要来源,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人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但不具有赔偿的诚意,只是意图“花钱买刑”,为此对原审判决十分不理解,反应强烈。该案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痛苦,被害人家属的心灵创伤也没有获得适当的补偿。

4.原审判决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无法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等有关规定,本案在案发地影响恶劣,有从严必要。本案因“六合彩”赌博而引起,“六合彩”赌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当地群众高度关注,判决结果对当地群众亦有较好的教育意义,能让当地群众对“六合彩”赌博的危害性有更深刻的认识。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严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判处原审被告人苏才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才现羁押于广东省化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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