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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平、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新平,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杰,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文英,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丹丹,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鹏,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新平、张文英因与被申请人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7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赵丹丹诉再审申请人苏新平、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冀0107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苏新平、张文英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冀01民终1093民事裁定书,撤销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7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还重审。2017年6月16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参加调解的人员有苏新平与张文英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赵丹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苏德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7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苏新平、张文英于2017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现金90.5万元及利息(标的90.5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0日开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64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该调解书于2017年6月28日送达苏新平与张文英。2018年11月29日苏新平、张文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其次,本案在发还重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洞全
审判员 崔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书记员: 贾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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