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刘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刘某、周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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