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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宸与吴旭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明宸,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旭峰,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苏明宸与被告吴旭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苏明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同意将上海度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远公司)29.7%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配合办理,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依据工商内档,度远公司设立于2017年2月2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XXX号XXX-XXX室156S。
  2019年2月20日,原告(受让方、乙方)与被告(出让方、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甲方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29.7%股权(原出资额人民币148.5万元)作价人民币0元转让给乙方,另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陈述称诉至本院的依据是被告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并未就系争股权争议形成具体的管辖合意,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度远公司住所地,依据企业信用信息登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非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庞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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