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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杨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原告苏某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7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杨某驾驶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杨某驾驶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杨某驾驶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

审判长:郝有杰
审判员:张孝福
审判员:赵中亭

书记员:侯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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