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雪,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刘某某西某内科诊所,住所地保定市光明路5号,登记号130602023915。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原告苏某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刘某某西某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牛建军
审判员 马长江
审判员 何冬梅
书记员: 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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