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都某,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194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都某诉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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