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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桂某1、桂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某,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某1,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桂2,女,1992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桂某1、桂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且经本院催缴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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