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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乙非法拘禁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高中毕业,住汝州市*****组,经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8日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1117日、202022日、20204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苏某乙为讨要债务,纠集他人先后对被害人白某甲、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杨某甲进行非法拘禁,并对三人实施殴打、恐吓。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白某甲在汝州市寄料镇**路与***交叉口附近经营一烟酒门市。被不起诉人苏某乙误认为白某甲干扰其向苏某丙讨债,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伙同他人在该门市前将白某甲强行拉进一辆面包车带至其在寄料村的家中进行质问,并将白某甲关至其家旱厕中不让离开。期间,苏某乙在门市店和自己家中均朝白某甲面部实施殴打,并以“将白某甲拉进老王柄的废煤窑埋了”实施恐吓。当日下午5时许,苏某乙让白某甲离开。

22009年,被害人李某甲因做生意需求向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分。2011年李某甲再次向苏某乙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分。为了实现债权,2013年5月25日13时许,苏某乙伙同其次子苏某丁及同村村民张某甲在汝州市洪山庙加油站附近一停车场将李某甲强行拉至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内带至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苏某乙家中,逼迫还债不让李某甲离开。当晚,苏某乙雇佣同村村民叶某甲在门外车上把守。5月26日0时许,李某甲给妻子王某甲发短信称被拘禁要求报警。约1小时,寄料派出所民警处警后经询问在场的苏某乙等人得知系债务纠纷而离开。后苏某乙及苏某丁对李某甲实施殴打,致李某甲两颗门牙松动。当日8时许,苏某乙伙同苏某丁、张某甲强行将李某甲带至汝州市城垣路雅苑宾馆不让离开,并要求李某甲将其在万基花园的一套房产以抵债的形式予以转让。5月27日,苏某乙与李某甲在该宾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二人约定将该房产作价予以抵债,后苏某乙让李某甲离开宾馆。

3.2013年左右,被害人杨某甲分两次向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借款约11万元,二人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分。2015年11月10日12时许,苏某乙伙同苏某甲及一胖男子(身份不详)由同案犯任某甲(已判决)驾车从汝州市至巩义市夹津口镇找杨某甲讨债。在夹津口镇一工地找到杨某甲后,苏某乙一行四人强行将杨某甲从驾驶室拉下推至后座并将杨某甲手机夺走,苏某乙、苏某甲坐在两侧看守,由胖男子驾车将杨某甲带至汝州市绿洲苑小区苏某乙的家中,并将杨某甲关进车库不让离开。回汝州途中,杨某甲借打电话借钱之际发出求救短信。期间,苏某乙、苏某甲多次以“弄死”“活埋”对杨某甲进行恐吓,二人多次殴打杨某甲。在苏某乙家中,苏某乙持空调外机铁架伙同苏某甲、任某甲对杨某甲实施殴打。次日下午,因杨某甲妻子报警,苏某乙等人才让杨某甲离开。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杨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月13日,苏某乙、苏某甲、任某甲共同赔偿杨某甲医疗费等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程某甲、降某甲、赵某甲、宋某甲、张某甲、赵某甲、王某乙、叶某甲、段某甲、程某乙、康某甲、苏某、苏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甲、李某甲、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多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诉。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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