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2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辽B****E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兴路与南滨海路交叉路口前,越双黄线驶入反道,提前左转弯时,与沿长兴路由北向南邓建浩驾驶的苏B****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邓建浩及小型轿车乘车人许某某、潘某某、祝某某受伤,邓某某与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某弃车逃逸,巩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冒名顶替。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许某某、潘某某、祝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巩某某辨认苏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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