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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伟)(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03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楼**门**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上壕人行天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苏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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