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19年10月9日因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0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因与前夫任某甲发生了纠纷,之后苏某某来到了任某甲家不断的砸其房门讨要说法。随后民警王某某、安某某、关某某赶赴现场对苏某某进行劝阻。被告人苏某某不听劝阻,在经过民警多次警告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接受调查。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分别将民警关某某、王某某的手指挠伤、掰伤。经鉴定,王某某左手环指伸肌腱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关某某左手食指挠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关某某的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安某某、关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任某乙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的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居住地被现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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