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私营业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在经营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员工张某某、梁某某、宏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三十余万元,在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发放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工程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伟宾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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