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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慎广、汤国相,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公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方超,被告人苏某某及辩护人邱慎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通过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苏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苏某某退缴的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8395元,余款1605元发还苏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杨华

书记员: 刘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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