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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和李某某、孙某某、林某甲、黄某某(花名叫“亚敏”)、郭某某培(花名叫“阿某某”)等人在**小区对面的**歌吧唱歌,苏某某打电话叫林某乙到金牛歌吧唱歌玩乐,在金牛歌吧唱歌玩乐期间林某乙的手机响了,后苏某某就拿林某乙的手机叫上林某甲及林某甲的女性朋友一起入到厕所接通对方的来电。苏某某等三人从厕所接听完电话回到房间,苏某某就质问林某乙是否有男人在裕达开房等她,为此苏某某和林某乙双方发生吵架。约在11日凌晨2时左右,林某乙和“亚敏”走出金牛歌吧在歌吧旁边一间屋门口,打算离开。没过多久后,有四名男青年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金牛歌吧门口处,其中一名男青年问苏某某打谁人,苏某某用手指着林某乙、和“亚敏”的方向并说:“打那个细细个的。”(林某乙的身型比“亚敏”瘦小),随后这四名男青年中有一个手持黑色木棍的青年仔对林某乙实施殴打,林某乙被该名男青年用木棍打伤左手臂、腰部等身体部位,后林某乙走入到金牛歌吧躲藏,这四名青年仔还想进入歌吧继续殴打林某乙,苏某某见状就叫这四名男青年凶手快走,随后这四名男青年就开摩托车逃离现场了。

2017年11月17日,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乙的身体所受损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林某乙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指使他人持棒球棍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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