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合肥市经开区**路和**路交口**号合肥**有限公司IC开关车间内,翻越该厂东侧围墙进入厂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IC开关车间,盗走放置在置物架上的紫铜制变压器配件,后将所盗物品变卖。

经鉴定,被盗紫铜制变压器配件价值人民币229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