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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盗窃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贵港市港南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在324国道贵港市八塘镇路段祥顺蓬布店门口,将伍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插着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偷走,随后被伍某某与群众在南环加油站附近截停、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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