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5********,回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米东区**路**院**-**-**。因犯有盗窃罪,经米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4 月8 日8 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步行至米东区**小区西门附近绿化带处,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此处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前排驾驶员座椅和副驾驶座椅中间凹槽内放置的四十四元现金。
2、2020 年4 月16 日15 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步行至米东区**街**小区**药店门口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到此处一辆欧派牌黄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50 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20 年4 月18 日,被告人苏某某步行至米东区**街**市场附近一处白色铁皮大门的院子内,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该院子内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00 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2020年4月21日,米东区公安分局稻香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广兴西街凯旋名苑小区门口巡逻盘查期间将苏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殷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涉案金额19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米东区**路**院**-**-**,联系电话1300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物证:钥匙2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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