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5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2月间,通过微信上向姜某某发布****,谎称可以拿到口罩、体温枪现货,骗取了姜某某货款人民币34375元,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金手链、金戒指、手机进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5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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