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苑*栋*单元****室,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区*楼**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苏某酒后驾驶贵GM9957号小型轿车在送朋友回家途中,途经永丰大道五里屯三叉路口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引发黄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苏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苏某系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后能够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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