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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住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6月份以来,杨某甲(已判决)以“帝豪民间借贷公司”(以下简称为“帝豪公司”)为依托,网罗了崔某甲、张某甲、葛某甲、樊某甲、崔某乙(均已判决)等多名社会人员在濮阳市辖区非法发放高利贷款,为了攫取更大利益,后伙同魏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侯某甲、吕某甲、赵某甲(均已判决)、葛市民分别在新乡市延津县、开封市兰考县、安阳市汤阴县设立帝豪分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款。该公司放贷方式为:每十天为一个贷款周期,贷款时需扣除十天利息(贷款金额的10%)、保证金(贷款金额的10%)、家访费(100-300元不等),月利息高达37.5%,对未按期偿还的债务人,采用威胁、张贴被害人头像照片、拉横幅、在被害人居住地喇叭吆喝、喷漆等“软暴力”和殴打的暴力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以杨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苏某甲明知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索要债务,仍多次参加。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7年9月份,被害人侯某乙从兰考帝豪公司借款20000元,后因侯某乙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苏某甲伙同吕某甲、赵某甲 、王某甲、崔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到侯某乙家中,并采取贴照片、拉条幅、喇叭吆喝等方式逼迫侯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严重影响侯某乙及家人的生活,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2017年9月份,被害人赵某乙向兰考帝豪分公司借款20000元,后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杨某甲、魏某甲指使杨某丙(均已判决)纠集王某甲等十余人协助兰考帝豪分公司讨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王某甲、杨某乙、吕某甲、赵某甲、聂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对赵某乙进行殴打。

3、2017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向兰考县帝豪公司借款13000元,后期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苏某甲伙同王某甲、杨某丙、杨某乙、赵某甲、吕某甲等人到张某乙家,采取在张某乙家门口拉横幅、喇叭吆喝的方式,威胁、逼迫张某乙及其家人还款,严重影响张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向兰考县帝豪公司借款10000元,后因李某乙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赵某甲、吕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决)为逼迫李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在李某乙家拉条幅拉并录制视频发给李某乙,严重影响李某乙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5、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靳某甲向兰考帝豪借款10000元,后因无力偿还,被告人苏某甲伙同赵某甲、吕某甲等人采取电话威胁、在靳某甲家所在村子贴照片等方式威胁靳某甲母亲孔某甲代替靳某甲偿还债务,严重影响孔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丁、王某乙、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乙、赵某乙、张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加入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成员,其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娟

检察员:杨  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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