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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非法拘禁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初中毕业,住汝州市**镇**村**组*号,务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由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1117日、202022日、20204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害人杨某甲分两次向苏某乙(已死亡,另案处理)借款约11万元,二人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分。2015年11月10日12时许,苏某乙伙同被告人苏某甲及一胖男子(身份不详)由同案犯任某甲(已判决)驾车从汝州市至巩义市夹津口镇找杨某甲讨债。在夹津口镇一工地找到杨某甲后,苏某乙一行四人强行将杨某甲从驾驶室拉下推至后座并将杨某甲手机夺走,苏某乙、苏某甲坐在两侧看守,由胖男子驾车将杨某甲带至汝州市绿洲苑小区苏某乙的家中,并将杨某甲关进车库不让离开。回汝州途中,杨某甲借打电话借钱之际发出求救短信。期间,苏某乙、苏某甲多次以“弄死”“活埋”对杨某甲进行恐吓,二人多次殴打杨某甲。在苏某乙家中,苏某乙持空调外机铁架伙同苏某甲、任某甲对杨某甲实施殴打。次日下午,因杨某甲妻子报警,苏某乙等人才让杨某甲离开。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杨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苏某甲向汝州市公安局矿产资源警察保卫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月13日,苏某乙、苏某甲、任某甲共同赔偿杨某甲医疗费等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段某甲、程某甲、康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罪嫌疑人苏某乙、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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