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梅,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轶群。
委托代理人陶然,男。
被告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XXX号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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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盛宝
书记员: 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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