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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树柱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树柱,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梅,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轶群。
  委托代理人陶然,男。
  被告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XXX号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柱诉被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苏树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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