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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梦与上海元佳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巧妮,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佳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包庆,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梦与被告上海元佳坊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苏梦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梦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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