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苏江与任小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江
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任小军
张强

原告苏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小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强,居民。
原告苏江与被告任小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蔚县金海居小区5-02车库(储藏间),购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买卖该车库,财产共有人并无异议,故被告的买卖行为有效。原、被告就该车库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及签订过程均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库(储藏间)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江与被告任小军于2014年6月21日就蔚县金海居小区5-02车库(储藏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蔚县金海居小区5-02车库(储藏间),购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买卖该车库,财产共有人并无异议,故被告的买卖行为有效。原、被告就该车库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及签订过程均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库(储藏间)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江与被告任小军于2014年6月21日就蔚县金海居小区5-02车库(储藏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江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审判员:武立森
审判员:韩海霞

书记员:李玉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