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煜,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蔻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7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时翔宇。
被告:乐贝格(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699号7幢中区3楼。
法定代表人:时翔宇。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煜与被告上海蔻缘食品有限公司、乐贝格(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现原告苏煜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煜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徐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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