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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畅与苏昕宇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畅,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昕宇,男,201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贺丽莉,系苏昕宇之母。
  上诉人苏畅与被上诉人苏昕宇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畅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吉 韵

审判员:陈  琪

书记员:马昌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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