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畅,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昕宇,男,201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贺丽莉,系苏昕宇之母。
上诉人苏畅与被上诉人苏昕宇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畅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吉 韵
审判员:陈 琪
书记员:马昌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