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红芳,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宴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苏红芳与被告上海宴亨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红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红芳负担。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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