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纯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纯美与被告赖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苏纯美诉称,其与被告赖某某原系朋友关系,两人于2007年2月13日共同从案外人处购得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约定房屋首付款、贷款及交易相关税均由苏纯美出资,赖某某以房屋租金偿还贷款。但购房至今,苏纯美承担了长期银行还款责任,赖某某却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故苏纯美提出本案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由苏纯美占89.29%,赖某某占10.71%。
赖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身份特殊,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纯美起诉要求分割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份额,属于不动产纠纷,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争议房屋属徐汇区辖区,且原被告双方并无特殊涉外身份,案件审理在辖区内无重大影响,涉案房屋也非重大标的,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赖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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